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5452號
TPDV,109,司促,5452,202003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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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545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宋愷熙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伍拾參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伍萬參仟捌佰貳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
 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 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民事訴訟法第
 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
  其他費用乙節,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
  ,該部分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 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 
 
 
 
 
 
附件:
  一、債務人宋愷熙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    000000000,卡別: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    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17日止累計58,153元正
    未給付,其中53,822元為消費款;3,431元為循環利息
    ;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
   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
    利息。
  二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    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   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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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