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5413號
TPDV,109,司促,5413,202003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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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541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劉權瑨(原名劉祉彤)

      劉亭良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陸拾伍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  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
 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
 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 
 
 
 
 
 
 
附件:
一、緣債務人劉權瑨(原名劉祉彤)前就讀勤益科技大學時,邀
  同債務人劉亭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3筆,
  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82,095元整,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
  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。
二、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,付息或償付本息時,除應
  就遲延還本部份,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
  ,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付息日
  起,照應還金額,逾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
  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份,按本借款利
 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三、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即視
  為全部到期。
四、詎債務人劉權瑨(原名劉祉彤)自民國108年09月01日即未
  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欠新臺幣79,865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
  之利息、違約金,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,債務人劉亭良
 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五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
  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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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