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5412號
TPDV,109,司促,5412,202003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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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541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周松男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柒佰柒拾元,及㈠其中
  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柒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
 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.七五計算之利息,㈡
  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陸佰伍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
 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,並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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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