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41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周松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柒佰柒拾元,及㈠其中
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柒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
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.七五計算之利息,㈡
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陸佰伍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
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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