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40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江黃雪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柒佰陸拾玖元,
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陸佰貳拾陸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
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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