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33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莊妙靖(原名顏妙縈、顏璽、顏淑芬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壹拾柒元,及自
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壹拾貳元,及其
中貳仟參佰壹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柒拾壹元,及其
中新臺幣玖仟伍佰柒拾壹元,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參拾捌元,及自民國
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。
五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六、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七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八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