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31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蔡文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肆仟陸佰玖拾貳元,
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參佰玖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年一
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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