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5156號
TPDV,109,司促,5156,202003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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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515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俐宇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柒佰貳拾玖元,
 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十點一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零貳拾肆元,及其中
  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捌佰貳拾陸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
  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四、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 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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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