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13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雅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陸仟玖佰柒拾柒元,及
其中新臺幣貳拾萬零捌佰貳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
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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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9年度司促字第5131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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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請求金額 │ 利息起算日 │利息截止日 │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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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86,839元 │民國109年3月4日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3.88%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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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71,750元 │民國109年3月4日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6.75%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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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42,236元 │民國109年3月4日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8%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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