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5131號
TPDV,109,司促,5131,202003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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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513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雅薇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陸仟玖佰柒拾柒元,及
  其中新臺幣貳拾萬零捌佰貳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
 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  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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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5131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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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請求金額  │ 利息起算日    │利息截止日 │利息計算方式  │
│  │(新臺幣) │ 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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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86,839元  │民國109年3月4日 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3.88%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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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71,750元  │民國109年3月4日 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6.75%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3 │42,236元  │民國109年3月4日 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8%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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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