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5126號
TPDV,109,司促,5126,202003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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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512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博拓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李彥慶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雅柏斯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東洋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肆佰伍拾貳元,及自民
  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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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雅柏斯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博拓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