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08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周春鳳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蘇蕙芳
蘇應輝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參佰肆拾陸元,及自
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
.一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
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
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9年度司促字第5088號)
(一)緣債務人蘇蕙芳於民國(下同)106年就讀亞太創意技術學院
時,邀同債務人蘇應輝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,就學貸
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(下同)800,000元整,按各學期就學貸
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26,594元,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
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(108年07月01日)一年後之次日始攤
還本息;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
計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逾期六個月
以內者,按本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本利率
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(二)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9年01月01日起,未履約攤還本息,
尚欠9,346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、違約金,迭經催討無
果,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,
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,借款視同全部到期,應全部清償。
(三)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
支付命令。
釋明文件:借據及放出查詢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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