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5088號
TPDV,109,司促,5088,202003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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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508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
代 理 人 周春鳳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蘇蕙芳 

      蘇應輝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參佰肆拾陸元,及自
 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
  .一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  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
 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 
 
 
 
 
 
 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9年度司促字第5088號)
(一)緣債務人蘇蕙芳於民國(下同)106年就讀亞太創意技術學院
  時,邀同債務人蘇應輝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,就學貸
  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(下同)800,000元整,按各學期就學貸
  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26,594元,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
  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(108年07月01日)一年後之次日始攤
  還本息;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
  計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逾期六個月
  以內者,按本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本利率
 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(二)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9年01月01日起,未履約攤還本息,
  尚欠9,346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、違約金,迭經催討無
  果,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,
  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,借款視同全部到期,應全部清償。
(三)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
  支付命令。
釋明文件:借據及放出查詢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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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