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08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代 理 人 吳湘怡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楊玉璽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壹佰貳拾參元,
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零柒元,自民國九十六年九
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
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.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民國九十
六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依上開本金之百分之二計
付違約金,違約金之計付以新臺幣伍仟元為上限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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