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05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
代 理 人 陳文娟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祖嫻(原名李唯萱、李威萱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壹佰玖拾貳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
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
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
元之違約金,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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