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4967號
TPDV,109,司促,4967,202003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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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496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
代 理 人 張智超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許凱甯(原名許凱婷)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肆佰壹拾貳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
  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.九九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
 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
 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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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