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94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雅玉(原名陳慶玉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陸佰捌拾柒元,及自民國
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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