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4927號
TPDV,109,司促,4927,202003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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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492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吳于治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貳拾伍元,及自
  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
 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
 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
 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 
 
 
 
 
 
 
 
 
 
 
附件:
一、緣債務人吳于治於民國93年10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
 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﹝參證物一﹞使用,依約債務人得
 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
 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﹝參證物二﹞,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
  108年12月22日結帳日止,帳款尚餘71,425元整未按期給付
  ﹝參證物三﹞,經聲請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實
  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約定書
  相關證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
  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
  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
  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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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