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4900號
TPDV,109,司促,4900,202003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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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490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
代 理 人 周春鳳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張家綺 
      張丁元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參佰伍拾玖
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二.一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  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  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 
 
 
 
 
 
 
 
 
 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9年度司促字第4900號)
(一)緣債務人張家綺於民國(下同)98年就讀親民技術學院時,邀
  同債務人張丁元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,就學貸款借據
  額度為新臺幣(下同)800,000元整,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
  計算實際動用借支452,710元,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
  或休學日或退伍日(103年07月01日)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
  息;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
  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逾期六個月以內
  者,按本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本利率百分
 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(二)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8年12月01日起,未履約攤還本息,
  尚欠213,359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、違約金,迭經催討
  無果,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
  ,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,借款視同全部到期,應全部清償。
(三)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
  支付命令。
釋明文件:借據及放出查詢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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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