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4859號
TPDV,109,司促,4859,202003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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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485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張君瑞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玖仟捌佰柒拾肆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  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  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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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