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4838號
TPDV,109,司促,4838,20200317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483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
代 理 人 周政寬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萬中 
      劉宇軒 
一、債務人陳萬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陸拾捌元
  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九.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
 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  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  違約金,暨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,並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;如對債務人陳萬中之財產
  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劉宇軒清償之,否則應於本
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