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83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周政寬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萬中
劉宇軒
一、債務人陳萬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陸拾捌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九.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
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暨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;如對債務人陳萬中之財產
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劉宇軒清償之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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