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4835號
TPDV,109,司促,4835,20200317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483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洪健益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李姵嬅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翁秉鉅 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熊綺茵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壹拾萬元,及自本支
 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  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