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83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洪健益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姵嬅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翁秉鉅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熊綺茵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壹拾萬元,及自本支
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