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4773號
TPDV,109,司促,4773,2020033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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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477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
代 理 人 尤志田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誠豊企業有限公司
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羅于閔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伍拾柒元,及自
  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
  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  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  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
 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如對債務人誠豊企業有限公
  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羅于閔清償之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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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誠豊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