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77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
代 理 人 尤志田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誠豊企業有限公司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羅于閔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伍拾柒元,及自
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如對債務人誠豊企業有限公
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羅于閔清償之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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