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4772號
TPDV,109,司促,4772,202003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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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477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
代 理 人 沈中玄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王宏澤(原名王致穎)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柒仟伍佰零伍元,及自
  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
 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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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