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4666號
TPDV,109,司促,4666,202003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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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466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高明義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玖佰壹拾捌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參仟零捌拾柒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
 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其
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,逾
 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並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 
 
 
 
 
 
 
 
 
 
 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9年度司促字第4666號)
一、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(證一)
  ,有關借款期限、借款金額、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
  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
二、查債務人高明義並未依約還款,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
  的之金額及利息、違約金,未為清償(證二),且經聲請人迭
  經催索,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,顯有違約之事實。
三、次查,依契約書規定: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
  本金或利息者,全部債務視同到期。如遲延履行時,除仍依
  約計付利息外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
  十計付違約金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
  二十計付違約金。依上述約定,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,
  視為全部到期,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,為此特提
  出本件之聲請。
 
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
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
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。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
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,實感德
便。
釋明文件:借款契約書影本、帳務交易明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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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