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62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
代 理 人 賴程彥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徐治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壹拾陸萬貳仟伍佰參拾柒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二.二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
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柒萬貳仟柒佰貳拾貳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二.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金。
三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四、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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