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4614號
TPDV,109,司促,4614,2020033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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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461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陳宗禧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集恩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于庭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
  零九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
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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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集恩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