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590號
聲 請 人 環聯亞洲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信義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鳳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權本金新臺幣(下同)380,000,000元及800,000,000元是
否業經判決給付確定或已取得其他執行名義?是否曾經受償
?如是,應陳報判決或執行名義影本及正確債權金額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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