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4590號
TPDV,109,司促,4590,2020031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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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4590號
聲 請 人 環聯亞洲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信義 
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鳳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權本金新臺幣(下同)380,000,000元及800,000,000元是
  否業經判決給付確定或已取得其他執行名義?是否曾經受償
  ?如是,應陳報判決或執行名義影本及正確債權金額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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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環聯亞洲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