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50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張鈺琳(原名張雯慧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陸佰壹拾元,及其中新
臺幣陸萬柒仟捌佰肆拾捌元整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八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9年度司促字第4502號)
(一)債務人張雯慧於108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聲
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
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
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
。
(二)債務人迄108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0,610元整未為清償(
消費款67,848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2,062元整及違約金700
元整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
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
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67,848元
自109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
。
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
督促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釋明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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