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4421號
TPDV,109,司促,4421,20200311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442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吳偉誠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薩摩亞商數金科技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李亞鑫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,並賠償督促
 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薩摩亞商數金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