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4358號
TPDV,109,司促,4358,202003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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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435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李茂宏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零貳元,及其中
  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參元,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
 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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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