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5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茂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零貳元,及其中
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參元,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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