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4337號
TPDV,109,司促,4337,202003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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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4337號
聲 請 人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丁彥哲 
相 對 人 劉春森 
 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;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 510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明文可參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春森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劉春 森住居於新北市土城區,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,非本院轄區,本院無管轄權,則依前開規定,聲請人向本 院聲請發支付命令,殊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,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。 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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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