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4286號
TPDV,109,司促,4286,202003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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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428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劉若庭(原名劉淑惠)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柒拾伍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肆拾陸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
  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
  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  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應計付新臺幣壹仟壹佰
  伍拾元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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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