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06年度,2854號
TYDM,106,聲,2854,201708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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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聲字第2854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段豪(原名段國明)
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06 年度
執聲付字第55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段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段豪前因多次犯公共危險案件,先後 經判決確定後,由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4486號裁定定應執 行刑1 年7 月,於民國105 年7 月20日入監服刑。茲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106 年8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,爰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
二、經查,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,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8 月 11日法授矯字第1060176044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 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,另受刑人刑期 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2 月19日,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 日數為12日,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 年2 月7 日,是 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經本院審核相關文 件,認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,裁定如主文所示。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,刑法第93條第2 項、第96條 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蕭淳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黃志微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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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