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7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許嘉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肆仟壹佰零陸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附表
109年度司促字第4171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許嘉讌 428│自民國 109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│41554 │0000000000│02月 24日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330 │起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許嘉讌 463│自民國 109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│814810│0000000000│02月 24日 │ │點九九 │
│ │元 │173 │起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9年度司促字第4171號)
緣相對人許嘉讌於民國107年1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號
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
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09年2月起各筆本金
結算至民國109年2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0元。已結算未受
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
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
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
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三百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
約金新臺幣四百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
幣五百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
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
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
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
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(六)調閱帳
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
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
緣相對人許嘉讌於民國104年9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
(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
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09年2月起各筆
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2月23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719元及違約
金暨月付金利息26963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
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
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三百元;
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,連續三期延
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
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
息。
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
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
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