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07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沈俐薇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王中良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;有權利能力者,有 當事人能力。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。民法第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同法第249條 第1項第3款均著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於民國109年3月3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, 惟相對人即債務人王中良業於106年9月3日死亡,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依前揭規定,相對人已無當事人 能力,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,故聲請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, 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,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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