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951號
TPDV,109,司促,3951,202003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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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95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林孟霖(原名林金順)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參佰玖拾肆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參萬零柒佰陸拾陸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
 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  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壹佰伍
  拾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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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