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873號
TPDV,109,司促,3873,202003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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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87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楊阿登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,如應於外國為之者,不得行之,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,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楊阿登發支付命令,經查債務人業因出境 並於108年10月16日為遷出登記,有該戶籍資料附卷可稽, 須向國外送達之。是依上開規定,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 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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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