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5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曾梁松源(原名曾梁源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貳佰壹拾陸元,及自民
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零參元,及自民
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、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
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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