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850號
TPDV,109,司促,3850,202003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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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85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曾梁松源(原名曾梁源)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貳佰壹拾陸元,及自民
  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
 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零參元,及自民
  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
 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
 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、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
 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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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