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839號
TPDV,109,司促,3839,202003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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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83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
代 理 人 周政寬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孫正維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彭詩雨 

一、債務人孫正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伍佰玖拾
  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年息百分之七.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
 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  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  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二、前項給付如對債務人孫正維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,
  應由債務人彭詩雨給付之。
三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四、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 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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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