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3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周政寬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孫正維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彭詩雨
一、債務人孫正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伍佰玖拾
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七.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
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二、前項給付如對債務人孫正維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,
應由債務人彭詩雨給付之。
三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四、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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