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827號
TPDV,109,司促,3827,202003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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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82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
代 理 人 張嘉珊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張坤元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壹佰壹拾壹元,及
  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
  .五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  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  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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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