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824號
TPDV,109,司促,3824,202003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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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82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
代 理 人 陳信華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吳于治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參仟柒佰肆拾肆元,及
 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貳佰元,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
 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
  一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  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  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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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