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635號
TPDV,109,司促,3635,20200302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63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謝美雯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零玖拾伍元,及
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 
 
附表
109年度司促字第3635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謝美雯  │自民國(下同)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6%    │
│  │214095│     │95年7月4日起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 
 
 
 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謝美雯  │自民國95年8 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214095│     │月4日起 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9年度司促字第3635號)
一、債務人於民國(下同)94年7月4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6萬
  元整,約定於98年7月4日清償,利息按年利率16%計付。詎
  料前開借款僅繳款至95年7月3日,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
  未清償。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,自應給付如前開請
  求標的之借款本息。
二、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並有附呈之繳款明細影本
  及帳務資料可證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零八條之
  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
  便。釋明文件:證一:放款資料。證二:契據影本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