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3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謝美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零玖拾伍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附表
109年度司促字第3635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謝美雯 │自民國(下同)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6% │
│ │214095│ │95年7月4日起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謝美雯 │自民國95年8 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214095│ │月4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9年度司促字第3635號)
一、債務人於民國(下同)94年7月4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6萬
元整,約定於98年7月4日清償,利息按年利率16%計付。詎
料前開借款僅繳款至95年7月3日,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
未清償。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,自應給付如前開請
求標的之借款本息。
二、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並有附呈之繳款明細影本
及帳務資料可證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零八條之
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
便。釋明文件:證一:放款資料。證二:契據影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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