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8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許嘉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參佰玖拾伍元,
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
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捌佰肆拾陸元,
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三.二二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約金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陸佰參拾柒元,
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零肆拾肆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六
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利率百
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違約金新臺幣
壹仟貳佰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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