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6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信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陸耀祖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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