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210號
TPDV,109,司促,3210,20200313,2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21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江昶融即裕融工作室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品酷廣告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莊淑珍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零陸拾伍元,及
 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品酷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