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122號
TPDV,109,司促,3122,2020031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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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12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高德勝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張雲良 
      聯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一郎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伍拾參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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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