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2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高德勝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張雲良
聯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一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伍拾參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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