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2986號
TPDV,109,司促,2986,2020031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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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98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吳又聖(即吳良才之繼承人)

      吳十資(即吳良才之繼承人)


      吳意(即吳良才之繼承人)

      吳巾(即吳良才之繼承人)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天一 


      陳友恆 

      陳淑真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陸佰捌拾伍元,
  及陳天一陳淑真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四日起,陳友恆
 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、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
 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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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