簿冊保管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字,109年度,79號
TPDV,109,司,79,2020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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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司字第79號
聲 請 人 劉文治即伍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




相 對 人 伍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指定劉文治伍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。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伍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。 理 由
一、按「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,將各項簿 冊及文件保存10年。其保存人,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 請法院指定之。」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。二、聲請人主張:相對人於民國108年4月30日起解散並辦理清算 ,相對人業於108年9月10日清算完結,並於108年9月23日經 股東會選任聲請人為簿冊保存人,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 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 年度 司司字第299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,本件聲請經 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黃怜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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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劉文治即伍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伍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