簿冊保管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字,109年度,74號
TPDV,109,司,74,2020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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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司字第74號
聲 請 人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忠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

法定代理人
即 重整人 章世璋 
相 對 人 忠林股份有限公司

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指定歌林股份有限公司忠林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。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忠林股份有限公司負擔。 理 由
一、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,將各項簿冊 及文件保存10年。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 院指定之,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依法清算完結,經徵得歌林股份有 限公司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,為此聲請指定歌林股份有 限公司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,並提出股東臨時會 議事錄、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、清算申報書收據聯等件為 證,復經本院查閱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628號全卷屬實,經 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
書記官 詹玗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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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忠林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