簿冊保管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字,109年度,56號
TPDV,109,司,56,202003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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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司字第56號
聲 請 人 吉田隆乃介即菲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

送達代收人 沈嘉文 
相 對 人 菲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指定吉田隆乃介(護照號碼:MM0000000)為菲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菲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。 理 由
一、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,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。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,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:相對人菲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 算完結,並徵得聲請人吉田隆乃介同意由其擔任簿冊及文件 保存人,為此聲請指定吉田隆乃介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 人,復提出清算後資產負債表、損益表、收支表、監察人審 查報告書、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、保管人身份證明文件、同 意書等影本為證。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 第285號呈報清算人案卷,查核屬實,可認相對人確已清算 完結,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嬿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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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吉田隆乃介即菲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菲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