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任臨時管理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字,109年度,48號
TPDV,109,司,48,2020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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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司字第48號
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

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
代 理 人 劉昶甫 
相 對 人 好運道農產品有限公司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好運道農產品有限公司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好運道農產品有限公司未依規定辦理 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106年度營利事業未分配 盈餘申報,該公司為一人有限公司,唯一股東兼董事張駿成 已於民國107年11月1日死亡,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並 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,為核課稅捐之必要,爰基於利害關係 人身分,依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208條之1第1項 規定,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,代行董事職務等語。二、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,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,法 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,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 理人,代行董事長或董事會之職權,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 行為,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,上開規定依同法 第108條第4項於有限公司之董事準用之。考之公司法第208 條之1第1項之立法意旨係為解決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 「致公司業務停頓,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」之問題 ,可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前提,在於公司尚有繼續經營業務 之需要,為免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,且在公司應無 應行解散之情形下,為維繫公司之正常經營,始有適用,倘 公司已有解散之事由,即應依公司解散之相關規定處理,自 無再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。依本件聲請意旨所陳,聲請人 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之目的僅係為核其稅額,可見 係以執行聲請人稅收、稽徵等行政稅務管理為目的,核與選 任臨時管理人之立法目的已有未合,參之聲請人自陳相對人 公司自107年9月13日起停業(見卷附公司基本資料查詢), 難認有繼續經營業務之需要,且其唯一股東兼董事張駿成之 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並經法院准予備查在案(見卷附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函),難認適於代行董事之職權。故



本件自無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。是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 任臨時管理人,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 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振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鍾子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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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好運道農產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