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訴字,109年度,90號
TPDV,109,勞訴,90,202003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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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勞訴字第90號
原   告 楊奕德 

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明達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(下稱被
告公司)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查被告公司已廢止,請原告
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、是否已清算完結,若有,請
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。若被告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,除該公
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(會)另有決議外,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
人,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,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
表正本、公司章程、股東(會)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
本(個人記事欄勿省略)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
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林瑋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慧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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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美商明達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